法律

离婚孩子探视权执行是怎样的

  离婚孩子探视权的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可对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当事人不得私自中止探望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