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1、后履行的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