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如果符合其构成要件,第三人承担责任,当然毫无疑问。但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哪几种状态,现分述如下:

  (一)、第三人单独责任。第三人对侵权侵害承担单独责任适用的条件:

  1、侵权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2、债务人对损害无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为:

  1、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

  2、第三人和债务人有共同的过错,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三人和债务人才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缺一不可。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知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但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时,或仍为法律所允许,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有:

  (一)、正当竞争。第三人侵害债权往往属于不正当竞争,但也不排除某些行为因特定的条件而成为合法行为,这主要是在第三人诱导债务人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以公开的方式,凭借更优越的交易条件诱使债务人违约而又与自己签约的,由于这种情形更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对后一约定予以保护。正如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的观点,如果合同一方从违约中获得利益大于其实际履行合同的收益或其违约损失,则该行为因能促使实现更大利益而受到法律的鼓励。

  (二)、忠告。忠告是指第三人并非使用不法手段教唆他人违反合同。而仅仅是指出忠告或提出信息。英国学者Salmond认为引诱违约是引发违反合同的理由,忠告违约是指出已经存在的理由。前者已成立诉因,后者极有可能承担责任。承认忠告乃属于免责事由,乃是为了维护言论自由,互助风尚的社会利益。如律师、会计师等履行对客户提供法律意见的义务,或者第三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债务人善意忠告而致使债务人违约的,亦应免除其侵害债权的责任。

  (三)、履行职责。基于法律上或道义上职责,劝诱他人违反合同,若未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且系为保护该他人的利益时,其职责范围内的引诱行为应于免责。何为“履行职责”的正当范围,合同外的第三人如同国家,上级机关依职权给事同一方造成压力,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