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贪污如何定罪惩处

  贪污的定罪惩处:

  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定贪污罪;

  2、贪污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应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等,具体量刑应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予以确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教唆犯的定罪情况是:

  一、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