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中发现的哪些物品应当扣押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中发现的物品,应当扣押的种类包括: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等。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侦查阶段嫌疑人的权利范围:

  1、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3、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够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