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有: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文体、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