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多次抢劫”一般是指抢劫三次以上;而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应当依法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标准进行确定,为三万元至十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认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500元至4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4万元至4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也构成犯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