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一、现行刑法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1、一般人犯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对其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去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之所以有这种行为,可能就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人贩子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接。
根据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的妇女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