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询问鉴定人的规则有哪些
审查起诉询问鉴定人的规则有哪些
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标准):
(1)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提示】涉及以下事实的证人证言应当被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
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其他情节;
③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④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⑤被告人的罪过;
⑥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⑦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⑧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包括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事实)。
(2)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3)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A.赋予法院对应当出庭证人的最终审查权;
B.审查标准是“有必要出庭作证”。
【提示】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要同时满足“三有”条件:
A.“有异议”: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B.“有重大影响”: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C.“有必要”:法院认定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②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庭审前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问题。
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1)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A.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
B.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C.证人并非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有关的规则制定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程序进行合理的解决,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着现实意义,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由于当事人害怕法律的权威,在环节的操作过程中的会有不少的利益分歧,因此需要自己的合理的进行问题的处置,进而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