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样的财产能够进行抵押

  一、什么样的财产能够进行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哪些房地产不设定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抵押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4、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