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性骚扰行为
一、如何界定性骚扰行为
性骚扰的认定首要关注行为的主观目的。这包含了对性要求或涉及性的意图的追求。换句话说,行为者实施性骚扰时,其主观意图必须含有性的目的。
1、这种行为必须是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
2、鉴于我国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拥挤、擦撞在所难免,因此在这些场合应采取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二、行为方式与场合认定
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
1、具体而言,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都可能构成性骚扰。
2、场合上,性骚扰可分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公共场所性骚扰。前者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后者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三、性骚扰对象与后果
性骚扰的对象并不仅限于女性,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害者。
1、受害者与骚扰者之间的性别和性取向也可能是同性。
(1)在我国,虽然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未曾明文记载,但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2)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性骚扰的定义更具前瞻性,并涵盖上述所有情况。
2、对于性骚扰的后果,不应过于严格。
(1)即使性骚扰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就应当视为符合性骚扰行为的后果要件。
(2)这种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有助于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