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设立地役权

  一、民法典中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设立地役权

  承租人不能设定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承租人为不动产使用人,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人为地役合同中拥有需役地的人,即不动产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的内容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是: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存在。

  1、需役地权利人之土地利用权的存在,是其设定地役权的前提,需役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不因需役地所有人在需役地上设定他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归于消灭,该地役权应由承包人继续享有,而在土地所有人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收回土地时,该地役权依然存在。

  2、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4、地役权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三、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4、产生原因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

  5、有偿性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