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哪些

  一、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哪些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乡镇以上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1、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负责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这通常涵盖了大多数的刑事案件。

  除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犯罪,以及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之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安全机关也负责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如间谍案等。

  2、行政治安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还负责管辖行政案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尤其是那些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异议的主体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提出公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公诉人与自诉人、与案件有关系的诉讼参加人。这些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享有管辖异议权;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有权对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公诉人与自诉人原则上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况,如果认为以上管辖改变存在错误或不适当,公诉人、自诉人还是对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与案件有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