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抵押权与质权谁优先

  一、抵押权与质权谁优先

  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顺序应当基于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而不是简单地以登记与否作为判断标准。

  1、交付和登记在民法典中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2、根据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

  3、如果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则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与质权的本质区别

  抵押权与质权在权利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

  1、抵押权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其中权利抵押的标的受限制,主要是不动产上的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更广,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2、质权则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质权通常设定于动产上,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