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对于抵押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对于抵押权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抵押权制度得到了详尽的规定。

  1、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和保护等内容,都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抵押权的定义及范围

  1、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抵押财产的范围则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3、法律也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等。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保护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

  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权人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4、在抵押财产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则按照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6、对于抵押权的保护,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担保等。

  7、抵押权人还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