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依法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时,需要进行登记。
2、在进行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变更,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等设定或转移时,也需要进行登记。
3、当涉及到抵押权等其他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的物权时,也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不动产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所有权登记应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的不动产登记,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查封登记;
(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