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谁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

  一、谁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

  1、国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它分为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以及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

  2、在中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国家立法权,被视为国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已有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二、立法机关与主体区别

  立法主体与立法机关的概念虽然相关,但存在明确的区别。

  1、立法主体是指那些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这包括:

  (1)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

  (3)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和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

  2、立法机关则特指那些以行使立法权为其专门职能或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如外国的议会或国会,以及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简而言之,立法主体涵盖了更多具有部分立法权限的机关,而立法机关则专指那些主要或专门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三、地方立法权的利弊

  1、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2、地方立法权的存在有其明显的优点,如适应地方治理的需要,促进地方积极性,提高立法质量,降低立法成本和风险等。

  3、也存在一些缺点,如立法泛化,立法繁琐细密,重复现象明显,地方特色不足,立法质量不高等。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也可能导致法律冲突现象突出。

  因此,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需要权衡其利弊,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