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1、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

  2、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二、确定区段责任规定

  当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毁损或灭失时,首要的原则是确定货损发生的具体区段。一旦区段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将遵循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

  例如,如果货损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那么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将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这种规定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经营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不确定区段责任追偿

  然而,在实践中,有时货损发生的区段可能不易确定。

  1、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通常意味着经营人需要按照法律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损失。

  2、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损的区段无法确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经营人通常无法向其他承运人进行追偿。

  3、为了避免这种损失,经营人需要在与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中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