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实施的行为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实施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应当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迅速切断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1、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转送该通知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2、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其职责,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侵权行为的通知要求
1、侵权行为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样的要求是为了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2、通知中提供的初步证据应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相信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则有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核实和后续的沟通。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这样的流程确保了侵权行为的及时处理,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侵权主体分类
网络侵权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其职能的重要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这些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
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