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山东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山东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1、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2、其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农村拆迁补偿程序
农村拆迁补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并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3、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4、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补偿款在土地征收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三、监管与法律责任
为确保农村拆迁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相关法规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3、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4、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补偿安置、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等,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