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1、当事人之确定请求。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决算期,则最高额抵押权就会无限期地延长;
最高额范围内的抵押物担保价值就会一直处于被剥夺状态,这对抵押物的所有人甚为不利。
2、决算期届至。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4、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必须使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点
1、不特定性: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连续发生的且未确定的债权。
这意味着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虽然有一个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但是未来实际发生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
2、限制性支配范围:最高额抵押权支配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它指的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1)如果未来的债权超过了这个最高限额,那么超出部分的债权将不在最高额抵押权的保护范围内;
(2)相反,如果未来的债权低于这个最高限额,那么抵押权人只能在这个实际发生的债权额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形式,它可以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即使具体的债权发生了变化,如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本身仍然有效,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