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第八十四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这包括但不限于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或者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根据规定,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

  三、证据保全的紧急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紧急情况下证据保全的高度重视,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