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如何保证烂尾楼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一、施工单位如何保证烂尾楼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1、施工单位在保障烂尾楼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时,首先需确保发包人未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并且该价款已经确定且届清偿期。
2、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并就该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不涉及其他费用或权益。
3、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4、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在折价或拍卖过程中,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承建方行使受偿权
承建方在行使受偿权时,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1、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建方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建方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
2、若存在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若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将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这意味着各债权人将根据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可执行财产。
三、法律规定执行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
1、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若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将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若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将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