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解释
一、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解释的制定,是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赔偿范围的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占据重要地位。
1、根据该解释,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人身伤亡涵盖了因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而财产损失则包括因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3、具体来说,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所产生的重置费用等。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确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责任承担的确定同样至关重要。
1、根据该解释,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如果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如果仍有不足,则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4、对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