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规定如下:
1、当质权或抵押权先于留置权设立时,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地位。
2、若抵押权已登记,则在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的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质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则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享有优先权。
3、在留置权先于其他权利设立时,若动产所有人设立了质权或抵押权,留置权将保持其优先地位;然而,若留置权人自己设立了质权或抵押权,则这些权利将优先于留置权。
4、《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当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且标的物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时,该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二、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和某些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3、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等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三、抵押质押留置的特点
1、抵押的特点在于,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即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的特点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需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的特点在于,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的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总的来说,抵押、质押和留置在优先权、可用财产范围以及特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正确运用这些担保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