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一、论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我国当前的税收调节机制中,清税前置的条款受到广泛争议。这一制度过分强调了国家税权,而忽视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首先,它预设了纳税人的过错,使纳税义务等同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混淆了法律义务与责任的界限,削弱了纳税人面对税务机关时的权利。
2、其次,它导致了支付能力弱的纳税人在实际上无法获得救济,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平等保护原则。
3、最后,它阻塞了纳税人寻求救济的渠道,剥夺了纳税人的实际救济权利,这与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相悖。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
1、清税前置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凸显了税收律的三大性质——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同时,忽略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即国家权力与民众权利的均衡。
2、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公权力的限制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3、此外,清税前置条款还堵塞了涉税争议的解决渠道,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极低,远低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