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2、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特定情形。

  3、如“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等。若这些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基于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4、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故意犯罪”的认定,该规定明确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工伤认定案审理中止

  1、在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如果发现原告或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劳动关系问题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2、这一规定确保了相关案件的审理顺序和公正性,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冲突或矛盾。

  三、工伤认定责任单位

  对于工伤认定责任单位的确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况。

  1、当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应承担责任。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应承担责任。

  4、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以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况,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