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存在错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提出了再审申请,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不会因此停止。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审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

  3、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包括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错误、新证据的出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遗漏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救济途径。

  二、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这一期间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之日止。

  2、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审申请,否则将丧失这一权利。

  三、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再审申请人必须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确保了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才能提出再审申请。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必须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范围内。

  4、申请再审的事由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