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一、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法院惩戒失信行为
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具体的惩戒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如飞机、高铁等;
2、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限制在公共场所消费或进行高消费活动;
4、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5、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行为。
三、法律支持服务
2、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被执行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可行的履行计划,以及寻求减免或解除失信名单的途径。
3、同时,我们还将协助被执行人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失信行为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