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患方在医疗事故中必须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一、患方在医疗事故中必须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医疗事故中患方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2、及时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因;

  3、封存医疗事故有关的实物,如药品、器具、血液等;

  4、证人证言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小编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才提出的,将丧失其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医疗事故致死医院应如何赔付

  医疗事故致死医院的赔付是: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

  5、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