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被收回的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被收回的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权被收回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可以在特定事由发生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3、承包地被征收:当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该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消灭。
4、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当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价值丧失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该权利将消灭。
5、其他消灭原因:除了上述情况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能在合同解除、不可抗力、继承落空等情形下消灭。
二、土地承包权消灭情形
土地承包权的消灭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解除: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解除时,土地承包权将消灭。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承包权无法继续行使时,该权利将消灭。
3、继承落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如果继承人无法继承或放弃继承,将导致土地承包权的消灭。
此外,土地承包权还可能因承包地被征收、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等原因而消灭。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我国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1、区片综合价或年产值标准: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片综合价或者年产值标准。今后,这一标准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2、核定比例受偿: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地方政府应综合评估投入成本、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多项要素,核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所占的比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别受偿。如果承包人已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利益应在核定比例内扣除。
3、定期调整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这一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总之,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并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