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在法定情形下发生,这些情形包括:
1、承包期限届满;
2、承包地被征收;
3、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4、以及其他消灭原因。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届满时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而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二、承包期限届满后收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在承包期届满后,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这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遭遇不可抗力收回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能被收回。例如:
1、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
3、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
4、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无法继续实现承包的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包期限内如果承包方放弃承包经营权,应主动与发包方联系并解除承包协议。
此外,如果承包地被征收或发生其他消灭原因,承包方也有义务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应确保土地处于良好的状态并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