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谁行使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谁行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方行使。
1、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同时,承包方也需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二、发包方权责明确
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1、发包方享有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2、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义务。
发包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承包方的权利或加重承包方的义务等。
三、承包方的确定
承包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其确定通常基于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的承包。
1、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作为农村中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
2、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