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重大情势变更
一、什么属于重大情势变更
属于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形:重大的金融危机、物价飞涨、汇率的大幅度变化、特殊疫情的出现等。
重大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在全面履行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必须达到显著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才能被视为重大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情事变更的事实必须存在。
这里的情事,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等。
变更则指这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需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2、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这是因为如果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视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该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
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的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3、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那么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必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那么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因此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情事变更必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这种显失公平应根据理性人的看法进行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情况。
三、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
在出现重大情势变更,且满足上述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是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显失公平,那么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就不再公平合理了。
此时,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以使得合同更加公平,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