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如何界定

  一、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如何界定

  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起算。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约定不明确处理方法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约定不明确处理方法:

  1、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3、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

  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三、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到了未开工可以要求赔偿吗

  工程延期开工是否可以索赔,要依据工程延期的原因而定,如果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可以索取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