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如何界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如何界定

  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最多几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吗

  肯定可以。对于普通合伙人的限制仅有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没限制,有限公司能做有限合伙人,也能做普通合伙人(受上述条款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