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货款和违约金能否法定抵消

  一、民法典货款和违约金能否法定抵消

  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将货款和违约金互相抵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赔偿方式可否并用

  不可以。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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