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寻衅滋事罪行为有哪些

  一、网络寻衅滋事罪行为有哪些

  网络寻衅滋事罪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反映出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在实践中,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

  但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要注意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并对社会秩序造成现实破坏。

  2、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体现了信息网络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已经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络辱骂恐吓定罪

  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如果情节恶劣并破坏社会秩序,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需要把握两点:

  1、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此时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要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并对社会秩序造成现实破坏。

  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行为,应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此规定按犯罪处理。

  三、编散虚假信息责任

  1、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这一规定同样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3、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虚假信息”不是针对特定自然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

  4、“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5、由于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