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案件由谁管辖

  一、行政诉讼案件由谁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

  1、地域管辖确定的是某一行政案件应由何地法院受理,而级别管辖则是确定某一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别的法院受理。

  2、在地域管辖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旨在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以及防止滥诉。

  二、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1、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3、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做的目的如下:

  (1)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

  (3)调查取证与执行;

  (4)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

  (5)确保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

  (6)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7)防止滥诉。

  三、复议后管辖规定

  1、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2、对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则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1)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2)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复议决定在主要事实、证据或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上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同,并对定性产生影响,或者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情况。

  (3)只要复议决定最终在处理结果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