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内容矛盾时应以哪个为准
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内容矛盾时应以哪个为准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内容矛盾时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合同生效和修改需要批准而补充协议未经批准,招投标的合同,补充协议构成对主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而又未经备案的则以主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在后,与主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因此应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二、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也无效吗
小编提醒您,原合同无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
2、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3、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
三、主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3、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质量。
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
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6、履行期限。
7、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