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表现形式

  一、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表现形式

  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1、携款外逃:当经济危机发生时,部分企业主会选择携款外逃,以规避债务保全资产。

  这些企业主往往并非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2、改制抽逃:国有企业通过改制的形式,抽逃资产,或剥离出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所有的债务全部由只剩一空壳的原企业承担。

  随后原企业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使全部债务免除后,再以新企业的名义重新运作。

  3、隐瞒财产或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

  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甚至使可以还债的资产为零,从而逃废所有债务。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令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

  通过这种方式,政府、企业、法院达成一致,为了破产成功而进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破产逃债的影响

  破产逃债现象对企业、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1、企业通过破产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增加了债权人追偿的难度。

  2、这种现象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与企业联手逃废债务。

  4、破产逃债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职工安置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

  三、完善制度反逃债措施

  为了防止和打击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和措施:

  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

  (1)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

  (2)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2、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

  (1)修改和完善现行破产法,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

  (3)同时对恶意逃债的债务人进行法律制裁。

  (4)此外,建议在中院、高院设专门的破产法庭,提高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3、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问题;

  (2)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费用;

  (3)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企业破产压力和缓冲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