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视角下对本案免责条款的探讨

  一、法律视角下对本案免责条款的探讨

  法律视角下对本案免责条款的探讨:自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免责条款的种类

  合同免责条款基于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限制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两大种类:

  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小编提醒您,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三、免责条款怎么履行告知义务

  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如下:

  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要将免除责任的情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免责的情形,就是履行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是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