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
一、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
电子支付当事人分为:资金划拨人或指令人;接受银行;受款人或受益人。
1、指令人的权利:指令人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接受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2、接受银行的权利:
(1)要求指令人支付所指令资金并承担支付的费用,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
(2)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等。
3、收款人的权利义务:收款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收款人与指令人、接受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基础概念的准备
1、电子支付是资金流转的电子化手段,具有实时支付效果。
2、电子支付分为电子货币(狭义电子支付)和因特网及非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
3、电子支付系统针对电子商务的快捷、无纸化、虚拟化以及技术依赖性,带来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技术与法律界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如民法典、票据法的适用与修改。
三、权利义务架构
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当事人包括网络银行、客户和认证机构。
1、网络银行分为网上银行和虚拟银行,根据角色不同,又可划分为付款人银行、收款人银行等。
2、认证机构颁发数字签名身份证书,独立于交易双方,证明网上活动的合法性。
3、客户包括消费者、企业和商家,分为付款人和收款人。
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需要结合电子支付的特点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