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效力
一、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效力
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时,这种争议解决方式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1、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如果协议中同时包含了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方式,这就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原则,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二、仲裁与诉讼条款效力
1、当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仲裁机构通常不会受理该仲裁申请,此时,当事人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即使仲裁协议无效,但如果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那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受理并进行仲裁。
三、特例与法院管辖
1、在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协议中的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协议中的诉讼条款符合这些规定,那么就可以按照协议管辖确定受诉法院。
4、将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对于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发生纠纷时,通常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