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合伙企业解散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出资。
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能要求返还按照出资额比例或合同约定分配资产。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
小编提醒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流程为:
1、确定清算人,为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2、进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3、清理合伙财产、清偿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4、存在剩余合伙财产的情形下,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报送清算报告,注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事由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