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合同的履行期限

  一、担保合同的履行期限

  担保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为被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段,由当事人约定。

  当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意味着,在这六个月内,担保人需为被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若超出这一期限,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约定期限的效力验证

  当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时,该约定的效力如何验证呢?

  1、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该约定将被视为无效,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那么该约定将被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将开始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