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一、“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关于低价销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市场秩序,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实践中,确证经营者主观故意困难重重,这要求我们细化法律规定,以便更加精准地界定何为不正当竞争。
从价格竞争的复杂性来看,市场经济阶段的企业可能因多种原因实行低价销售。
如产品初入市场时的试行价格,或在市场疲软时为避免更大损失而销售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商品。
这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例如,出于排挤他人而暂时低价销售后提高售价的行为——需要区分。
二、成本的理论解析
小编提醒你,为深入理解低价销售,必须对成本概念进行剖析。
成本的含义跨学科而异,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视角为我们提供了成本的理论基础。
他认为,商品的价值由常数资本、变动资本及剩余价值构成。
去除剩余价值后,剩余部分即为资本家的成本价值,即产品成本。
依此,产品成本的计算公式为:产品成本(C-V)=产品价值(W)-盈利(M)。
这一理论为我们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提供了计算基础,有助于在法律实践中做出更加合理的判断。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辨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考量经营者的成本和定价策略,更要分析其市场行为的目的。
不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低价销售可能是市场策略的一部分,如新产品的市场测试或经济不景气时的应对措施。
相反,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低价销售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对于识别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