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因污染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民法典因污染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在民法典中,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污染环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民法典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2、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如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等,使得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这些不利于受害者的举证风险。
3、在民法典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得到了体现,规定了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污染者一方,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
1、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
2、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行为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也是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3、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如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等,使得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
因此,在民法典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
1、对于侵权影响较轻、时间较短、证明相对简单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优势证据说加以证明;
2、对于侵权行为所致影响严重、潜伏性强、危害范围广泛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应该结合“事实推定说”、“疫学因果说”等综合判断。
这些规定旨在公平、合理地综合判断因果关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