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如何认定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情形。

  这意味着,即使考试尚未开始,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等关键行为,或者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就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表现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观表现,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这些考试包括:

  1、中考;

  2、高考;

  3、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

  4、计算机等级考试;

  5、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

  6、司法职业资格考试;

  7、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

  8、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

  在组织考试作弊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如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这些行为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能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作弊行为则包括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考试范围

  1、关于法律规定的考试范围,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如: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3)抢夺或窃取试卷、答卷等,都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2、还包括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作弊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