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申请精神鉴定程序

  一、法院申请精神鉴定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为了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申请精神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委托。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1)如果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如果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1)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2)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5、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可以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复核或者修正。重新鉴定的条件包括: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可以由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